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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
發文字號:經標字第09404606910號
主旨:檢送「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」第2條、第8條修正條文勘誤表1份,請惠予更正。
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二條、第八條修正條文勘誤表
第 2 條 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:
一、 計程車計費表。
二、 下列電子式非自動衡器。但不包括具有自動包裝功能者。
(一) 計價衡器。
(二) 非計價衡器:最大秤量為一公斤以上一00公斤以下,且檢定標尺分度數(n)均為一000至一0000者。
三、 水量計:標稱口徑一三毫公尺以上一00毫公尺以下之渦流型及葉輪型水量計。
四、 膜式氣量計:最大流量在每小時一六立方公尺(m3/h)以下者。
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最大秤量小於一公斤或大於一00公斤,或檢定標尺分度數(n)小於一000或大於一0000之
計價衡器,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;第四款規定之膜式氣量計之型式認證認可,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
行,並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受理型式認證申請。
第 8 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,發給認可證書,並指定型式認證標識。
前項型式認證標識,由字軌及流水號組成;其字軌規定如下:
一、 計程車計費表,字軌為「AA」。
二、 電子式非自動衡器,字軌為「BA」。
三、 水量計,字軌為「FD」。
四、 膜式氣量計,字軌為「FC」。
型式認證標識應以鐫刻、印刷或其他永久性方式標示於度量衡器之明顯處。 |